时间:2020-8-27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女子张丽(化名)到大连一家美容机构接受了隆胸手术,但在手术后发现胸部不适,经医院诊断为胸部术后畸形。此外给张丽做手术的医生被查明没有相关资质。张丽此后将美容机构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万余元。年10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丽的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40岁的张丽是黑龙江人。她从黑龙江到大连,在一家美容机构,找医生鲁某进行了“自体脂肪隆胸”及“腰腹环吸”(即腰腹吸脂)手术。

张丽说,年4月开始,自己发现胸部不适,复查发现胸部有硬块。当时美容医生称热敷一下,之后她发现胸部逐渐全部变硬。年7月23日,张丽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检查,诊断为双侧隆乳术后畸形。

张丽认为,这家美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给自己做手术的鲁某未证明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证明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验,因此这家美容机构及主诊医师在未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前提下,对自己进行了治疗且造成损害,她将美容机构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70%的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6万余元。

而美容机构则辩解称,自己具有腰部抽脂、吸脂隆胸术等手术资质。经营范围明确的有可以从事美容外科,在经营范围之内,医师资质证书也提交过证据,只是鲁某已经不在美容机构执业,从业人员资质也没有问题。

第二,无论是在术前、术中和术后,美容机构都按照相关规定给张丽做了必要的检查,尽到了告知义务。术后整体来看,手术是成功的。在一年的恢复期内,张丽也配合美容机构进行术后后期维护,以保证完全康复的义务。张丽正在一年的恢复期内,医疗并没有完全终结,而且专家也认为隆胸术是成功的,应当进行配合必要的治疗,是完全可以恢复的。

美容机构称,主治医师鲁某系聘请的知名专家,具备相应的手术资质。其手术行为没有任何的过错和瑕疵,注射的数额符合标准。而且从超声影像资料以及CT平扫可以看出,手术注射是均匀的、成功的。

后经司法鉴定,认定美容机构在术前检查中相关检查不完善、缺少鉴定记录、术前准备欠充分,缺少相关检查项目,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认定该美容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与张丽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

法院同时查明

美容院医师鲁某持有年12月16日由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许可类别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许可实施项目没有隆胸项目。

医师鲁某网上登记备案信息显示,其年6月29日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局审批的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其年8月21日经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的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年8月14日,经法院与西岗区卫生局核实,医师鲁某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许可项目中不包括隆胸项目,无权实施隆胸手术。

法院认为

美容机构未举证证明鲁某有权实施隆胸手术,且经向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局核实,鲁某没有获得实施隆胸手术的许可,作为专业且相对知名的医疗美容机构,却不能提供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范围内执业的证据,其行为不仅超出了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从业规范,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直接威胁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对张丽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判该美容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

美容机构赔偿张丽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文:大连晚报首席记者万恒

图:网络

编辑:湘烨

美编:昉

校对: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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