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爱美之“举”可就要小心啦~ 近日,高明就有人因丰胸效果不佳, 与某护肤品店对簿公堂。 事后该护肤品店被曝光 竟在酒店直接开展手术! 到底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介 年6月16日,区某在高明某护肤品店员工带领下来到江门某酒店,并向该护肤品店支付“蜜桃胸”丰胸项目首期款元。后区某在酒店房间接受由该护肤品店为其安排的“纤连蛋白胸部注入”手术。当日,区某在《顾客基础信息确认表》上签名,确认操作了“蜜桃胸活动秒杀方案”,总价元,已付元,余款元分4期支付。 其后,区某感到胸部不适,医院做胸部B超检查时,结果显示“双侧乳腺注射隆胸术后声像改变......建议行诊断性穿刺术”等内容。区某认为手术未达到护肤品店宣传承诺的效果,于是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元。双方多次沟通未果,该护肤品店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依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需具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等条件;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本案中,护肤品店在机构举办的美容沙龙活动中、在酒店房间内为顾客安排注入式隆胸手术,且未提供实施该医疗美容手术的人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现护肤品店依据无效合同请求区某继续履行支付服务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虽然属于美容的范畴,但更属于医疗的范畴。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在取得相应的资格许可后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医疗活动,否则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或者其他行政违法。本案中被告安排原告在酒店房间内接受隆胸手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原告出于爱美之心和经济考虑接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并致术后感染,非但没有达到变美的效果反而招致伤害。法院对本案所涉合同作无效认定,一方面打击个人或机构实施违法医疗美容行为。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决定进行医疗美容时,不能单纯考虑价格问题,更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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